孟强也表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虽然并不能单纯认为应归于个人所有,但是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做法,说明相关管理部门在尊重公积金缴纳人的意愿方面做得并不够。尤其是在公积金的具体运作与缴纳人的意愿出现偏差的情况下,而且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应该由政府财政承担的住房保障,是明显的责任转嫁。
张泓铭建议,在使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应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以后,先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借款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当地财政应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他同时表示,国家管理部门应强调借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只是辅助地位的补充资金,主导部分应该是财政资金,或许应该提出一个指导性比例,防止过分借用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影响公积金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也防止地方财政推卸责任。一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关键字: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房建设,法律界,张泓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