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申请2008年市区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年度收入在市区2007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且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申请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7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昨天,记者从市规划与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获悉,2008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申报审核和公示程序、最低保障标准已经确定。
“今年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廉租房的申请条件由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降低为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市房地产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
申报审核和公示程序也有了变化,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再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逐级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共同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申报审核,将使申报审核程序更加严谨。”市房地产管理处这名负责人介绍,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申购名单等材料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另据了解,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也已确定,按每户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5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每户为60平方米。 关键字: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