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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婚女”到“钉子户” 谁是房价上涨祸首?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3月8日9:41 半岛晨报 曾畏冰
    “‘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在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分组讨论中,身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政协委员穆麒茹直言:“‘钉子户’为了他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的利益!”(《新快报》3月5日)

    对于各地飞升的房价,中国的房产商们感觉很委屈、很无辜,因为根据他们的集体智慧进行的研究表明,房价的飞升,和房产商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房价飞升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政府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二是“未婚女青年”,第三是“钉子户”——在本次“两会”上,穆麒茹委员便推出了这一最新研究成果。

    事实上,民众还没有质疑房产商们几大“研究成果”的基本条件,因为,所有的基础数据都在房产商的保险柜里,没人知道,经济适用房造成了多大的供求矛盾?买房人中有多少“未婚女青年”?或在修建房屋时,开发商买了多少“钉子”,这些“钉子”价钱几何?

    这些问题原本很简单,只需要公布一下房价成本即可。不过,由于涉及房产商的“商业秘密”,这个请求虽然有“多数人”的支持,却并不受房产商的待见。因此,我们也只能跳出“钉子”在成本中的构成,来看看“钉子户”与房产商的关系了。

    按照穆总的说法,“钉子户”为了一己之私,损害多数人的利益。毫无疑问,如若如此,这完全可以从法律上对“钉子户”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让人奇怪的是,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房产商理直气壮地将其一位“钉子户”告上法庭,却有法律专家们在“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后呼吁物权法时代的到来。

    权利行使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就“钉子户”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而言,“钉子户”的权利在先,如果要取代其原始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协议。就此而言,“钉子户”是属于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这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对话,在法律上并不涉及任何除了开发商外的“多数人”。而以“多数人的利益”作为自己言论基础的“钉子户导致了房价上涨”,看到的只是房产商对个体权利的漠然。

    从“未婚女青年”到“钉子户”,在房地产商的研究成果中,房价飞涨的原因越来越具体化,也越来越无厘头。在关系自己利益的领域,为自己进行辩护,当然是其正当权利,但在辩护之中,向另一个群体泼粪,恐怕就有失权利维护之道,甚至令人可鄙了。
关键字:钉子户,未婚女,房价,祸首,房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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