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利改税到分税制,是规范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步骤。现在,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要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决不意味着以前实行利改税和分税制的改革错了,现在又走回头路。而只是把原来的“暂免上交”改为重新上交而已。
因此,国家分享国有企业收益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因为近几年国有企业利润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去年的增速甚至超过了30%,达到了15000亿元,今年一季度又增长了16.5%。
仍混淆利润和租金
但是,这并不意味我们就赞同上述的《暂行办法》。实际上,在经济理论上,上述办法不是明晰,而是混淆。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结论呢?关键就在于《暂行办法》混淆了利润和租金,不仅没有进一步理清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而且搞乱了已经规范了的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其理论依据有三:一是租金是资源要素的价格,不是投资资本的收益,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只要使用国家的资源要素,都必须向国家交纳租金。二是租金,比如地租,有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区别,即使是非国有的土地,国家虽然不能参与绝对地租的分配,但可以参与级差地租的分享。这是由级差地租的来源决定的,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依据就在这里。三是国家收取租金的方式只能通过税收手段,不能采取上交利润方式。因此,我们花了30年的时间,辛辛苦苦,反反复复,好不容易把利润和税收两个范畴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清了,《暂行办法》又把它们煮成了一锅粥。一共14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关键字:宏观经济,四大背离,政策,经济运行,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