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暂行办法》的制定者会辩解说,他们考虑了实际情况,把上交比率分为三档:资源型国企上交的比率为10%,一般竞争性国企上交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三年上交或者免交。其实,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要知道,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者或者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资源要素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国家虽然是同一个国家,但在经济关系上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国资委可以要国有企业上交利润,但无权收取国家的资源租金,因为国资委没有得到这样的授权。投资取利是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没有任何不同,而收取资源租金是资源所有者的行为。在中国既然资源主要是国家的,收租就是国家行为,不能混同于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取利行为。这不是中国特色,而是普遍原则,对于解决中国的问题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不能随意改变和违背。承认和实施普遍原则是行动的基础,是行为者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国特色。
不仅如此,由于同一个国家,在面对国有企业时有三个身份:资源所有者、公共管理者和出资人。三个身份不同,取得的利益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一样。公共管理者收税,资源所有者索取租金,出资人取利。交税和分利的区别大家清楚,收取租金的方式也是征税。现在国资委和财政部要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就把利润和租金两个东西混在一起了。因为租金只能通过征税的方式来收交,不能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去收取。既然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去收租,也就把利润和税收又混在一起了。一共14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关键字:宏观经济,四大背离,政策,经济运行,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