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开发商及部分学者,提出以廉租房替代经济适用房,这种建议可谓用心良苦。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一样,是我们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因为廉租房没有产权,在国民对房屋产权追求的偏好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它对商品房没有任何替代性。而且,廉租房从头到尾都需要政府投入,政府所能建造的廉租房数量是受到财力限制的。而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则可以建造更多的房屋——因为购房者要承担房屋建设成本,从而,对市场房价产生抑制作用。
第二,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增加了市场供应的主体。经济学告诉我们,当商品由少部分人供应的时候,就容易形成垄断,垄断者凭借强势定位强化其定价权。反之,当市场的供应主体处在多元化状态的时候,商品的定价权就由市场来决定,而这种价格绝对是低于垄断价格的。在2003年以前,我国房价稳定,涨幅非常小。主要就在于,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23号文,明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在市场主体中只占大约10%。从表面上来看,这种住房供应体系带有政府垄断特色,但由于政府垄断的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政府不仅不分享垄断利润,还要承担部分补贴。因此,房价是稳定的。
2003年8月,由建设部起草的18号文,把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换成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落脚点在商品房,这意味着,绝大部分住房将由开发商这一人群供应,而准入规定又限制了开发商的数量,从而使得住房供应落入少数人群手中,开发商在垄断了商品房的供应后,就具有了定价权。因此,我国房价从2003年8月开始猛涨,并日益加速,迄今为止,房价不翻倍的城市已经是凤毛麟角了。一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关键字:茅于轼,经适房,限价房,开发商,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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