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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拉郎配”有否幕后戏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4月9日14:28 新民晚报 周骏

    
  划定缘自附加条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和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1999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的93丘地块总面积为22256平方米,和绿缘公寓业主房地产权证上的共用土地面积完全一致;而开发商原先的大产证和业主的小产证上地籍图红线范围,也都明确这块土地并不包含周边其他小区。业主还走访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得到“以产证上地籍图红线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肯定答复。
    
    浦东新区建设局则表示,当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有附加的“土地使用条件”,其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本地块(指绿缘公寓)内的绿化由本地块和南边相邻地块共享”;绿缘公寓和相邻小区同在718弄内,使用统一的排水管网系统排放污水及雨水至市政管网,又属于同一个居委会管辖,所以,建设局认为自己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理由充分。
    
  法院判决划定有理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表明,绿缘公寓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之一是该地块内的绿化由本地块和南边相邻地块共享”,所以被告所作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2005年11月25日判决维持浦东建设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原告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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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法院,业主,小区,拉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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