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岂能牺牲业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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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4月10日15:2 东方早报 |
去年4月,上海宝山区康泰新城物业管理方在小区大门前的马路边拉起隔离绳索,将匆匆赶车的张女士绊倒,张女士摔成骨折。日前,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区物业赔偿张女士相关损失近5万元。(4月5日《东方早报》)
现实生活中,各地小区物业存在“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问题恐是不争的事实。对此,强化管理无疑是现实而迫切的需要。但物极必反,如果物业公司动辄以管理者自居,嘴上说是服务,实际上不顾业主权利自行其是,这样一来,他们推出的管理举措,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难免会“变形”、“走样”,带来好心办坏事的新问题。上述小区“隔离绳伤人案”不就是明证吗?不是说拉这个隔离绳没有任何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以不损害业主的正当权利为前提。难道限制、牺牲业主的正当权利是为了方便物业管理必须付出的代价吗?
此类案件足以警示有关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在物业管理与业主的正当权利之间找准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将居民小区建成真正的“安全堡垒” 和安居乐业的乐园。
从整体上看,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普遍存在,亟待改变。这次判决认为,事发地段属于公共场所,行人有自由通行的权利,物业公司却擅自设立隔离绳索,致使张女士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认定物业公司赔偿近5万元,虽然金额不算很高,但毕竟是发出了积极的信号:这不仅是对伤者的一种抚慰,更体现了对物业管理失职渎职的谴责。更重要的意义是这一判决透射出的捍卫公民正当权利的光辉,将有力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从更大范围看,对社会的文明进步也具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 关键字:物业 权利 小区 隔离 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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