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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至今不理我” 开发商冷漠令购房人备感气愤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4月10日15:34 北京晨报
 

    律师看法 

    明知内部购房有风险,买房人要担一半责任 

    ●姚克枫北京市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而该事件由发生至今已有四年的时间,从2005年10月入住开始至今也超过了两年,因此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从整个事情可以看出,买房人是知道内部认购有风险的,在此前提下继续进行操作,自己本身也是有责任的,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的可能性最大。但是法院不会具体判决谁责任多、谁责任少,一般是各自承担一半。也就是说买房人只能要回自己的房款,没有补偿。 

    华润盖章能说明事实存在 

    ●庄清忠广东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收据上明确写明房款,并盖有公章起诉对方是没有问题的,能说明事实存在。如果华润承认自己确实拿了这笔钱,并且表示会退还给买房人,就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说法了。但是还要注意买房人第一次付款时,并不是写的自己的名字。因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房人要在上诉前先去收集自己在交款当天的取款凭证,最好还要找到当时能证明自己交钱的证人。 

    华润在该事件的行为是“广义”上的一房二卖,指把同一套订给两主,最后只卖给其中一人。尤其以收据为证,已形成合同行为。只是目前我国没有对出现此类事件明确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当事人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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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凤凰城,华润置地,律师,购房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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