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某大学学生雯雯(化名)在校外租房期间,被贼偷走了价值万元的笔记本。而在此之前的一月,雯雯的租房伙伴丢失了租住房的钥匙。于是,雯雯认为合租伙伴丢失钥匙未及时告知她,为电脑被盗埋下了安全隐患,遂于2007年12月将合租伙伴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兰州市安宁区法院,要求索赔。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雯雯证据不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校外租房丢电脑
兰州某大学大四学生建林(化名)在桃海市场附近一小区租下了一套房,之后又将其中的一间转租给了同校学生雯雯。2007年5月28日中午,放学回家的雯雯发现租住房间房门大开,而她自己的房间门也被人打开,放在房间书桌上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已不翼而飞。雯雯赶紧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丢失钥匙引来贼?
案件一直无法侦破,万元笔记本丢失谁来承担?遭窃后,雯雯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到和她合租房屋的建林在一个月前弄丢了房门的钥匙,雯雯向建林求证,建林也表示确有此事。据雯雯说,建林在丢失钥匙后不吱声的做法,已经让房间的安全打了折扣,而她却不知情,对这一危险无法预知。
丢了钥匙成被告
2007年12月中旬,雯雯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而第一被告正是合租伙伴建林,她认为建林作为给她出租房屋者,应该保障她基本的居住安全。建林在钥匙丢失后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告诉她,这和盗窃案件最终的发生亦有关系,在这一事件中建林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导致了损失的产生。另一被告是小区物业公司,雯雯认为物业监管措施不到位。
2008年3月,该案在安宁区法院审理,法庭上被告建林答辩,他确实丢失了房门钥匙,但是钥匙丢失并不等于钥匙落入贼手,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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