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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高管承认行贿 送给客户140多万回扣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4月16日15:24 南方都市报
  前董事总经理陈雁楼为成交物业给予委托人百万回扣

  香港中原地产高层行贿案昨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开审。中原地产前工商铺董事总经理陈雁楼承认4项行贿及欺诈控罪,案件其余5名被告则否认全部控罪。

  中原地产高管涉行贿诈骗

  从2006年10月开始,香港廉政公署在收到贪污举报后,对中原地产展开一系列的拘捕行动,中原地产前工商铺部“四大天王”之一的董事总经理陈雁楼、利丰旗下附属公司利丰贸易总经理何伟中先后被捕并落案起诉。而在案件开审后,廉政公署又再拘捕4名中原地产员工。

  根据指控,现年48岁的中原地产前董事总经理陈雁楼在2006年8月11日向何伟中提供利益,借此换取利丰在购入长沙湾道924至926号的物业时,聘用中原地产为代理。

  陈雁楼还与其余3名来自中原地产的被告一起,被控串谋欺诈罪。控方指陈等人分别在多项交易中,向中原地产讹称交易人有权收取介绍费,以此对中原地产进行诈骗。案件涉及香港九龙和屯门多宗厂房和物业交易,最大的一宗,成交额超过2.4亿港元。

  送给客户140多万元回扣

  案件第一被告陈雁楼昨日在庭上承认4项控罪,包括2005年和2006年间,向何伟中共提供140多万港元的利益,作为利丰选择中原作为代理人的报酬。他又承认一项欺诈罪,在2006年向中原讹称要向一家投资公司支付合共27.5万元的“物业介绍费”,自己则从中获益。辩方昨日向法官申请押后陈雁楼的求情,陈随后被还押监房。

  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代理人的贪污交易”,任何代理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其主事人业务有关行为的诱因或报酬,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而其余5名被告,包括任职中原地产代理、即将临盆的第五被告,否认全部控罪。同样来自中原地产的第六被告的两项处理犯罪受益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第六被告当庭获释。

  中原案暴露行业潜规则

  在案发后,香港中原地产包括董事总经理陈雁楼在内的4名高层同时离职,中原地产董事局则换入一批新董事进行重组。而香港中原地产所属的中原集团,则成立了监控部门,专事监督公司内部运作,留意公司内部违规情况。

  对于此次丑闻,中原集团主席施永青曾在记者会上承认“地产代理行业中,个别一线员工谋取私利的情况长期存在”。有地产业界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中原的案件所暴露出的回扣和欺诈问题,其实是内地及香港地产代理行业潜规则的一部分。这位人士说,地产交易的各个环节均涉及利益,一些中介人员难免会利用这些环节和漏洞牟利。

  陈雁楼承认控罪

  [贿赂罪]

  2005年和2006年间,陈雁楼向利丰贸易公司总经理何伟中提供140多万港元的利益,借此换取利丰在购入长沙湾道924至926号的物业时,聘用中原地产为代理。

  [欺诈罪]

  2006年,陈雁楼在2006年向中原地产讹称要向一家投资公司支付合共27.5万元的“物业介绍费”,自己则从中获益。
关键字:中原地产,陈雁楼,回扣,客户,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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