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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拆迁协议中应该列明所有的安置对象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4月3日9:8 新闻晨报

  案情

  陈某离婚后就一直住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户口也在该公房处。近日该公房区域由于市政规划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公告公示后,陈某就与一些有过拆迁经历的朋友商量看看动迁中能不能多分点动迁款。其中有一个朋友就给陈某出了一个主意,如果陈某再结一次婚的话,就算女的户口不在被拆迁的房屋内,一般情况下,动迁公司也会考虑女方份额的。所以,陈某可以找个女的“假结婚”,在签订协议时不写女方的名字,然后等动迁协议签了以后,拿到钱就再离婚。这样也不会有什么麻烦,方便得很,还可以拿到较多的动迁款。其他朋友也都说这个办法好。陈某心动了,之后就托朋友找了一个与自己假结婚的女方赵某,说好事成之后给赵某一万元。陈某“假结婚”后,将领取的结婚证交给了动迁公司审核,当然陈某最后也如愿取得了较多的动迁款。但当陈某给赵某一万元,并要求去办理离婚手续时,赵某就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口说要五万,如果陈某不给就打官司,而且也打算不和陈某离婚,要离婚就要再加钱。陈某一听当然不愿意了,说假结婚还想分钱,没门。但没过多久,陈某就收到了赵某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陈某给付赵某拆迁安置补偿款。

  律师分析

  现在上海动拆迁进行中,这种假结婚的情况很多的,但由于当事人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只想多得动拆迁款的结果,而不去想由此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陈某遇到的问题就非常典型,从法律上讲,陈某与其找的女方的再婚婚姻是取得合权证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动拆迁过程中,虽补偿协议中没有赵某的名字,但动迁公司将赵某列为安置对象,赵某应享有相应的动迁安置补偿。如果赵某取得相关证据后起诉陈某,赵某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显然陈某在这次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是很尴尬的,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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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拆迁协议,安置对象,律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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