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王先生从一个租客手中,转租了粤垦路××苑的一个套间。这是由一个单元改成4套的套间,每套大约20平方米,月租800元。 一天,他看到房门上贴着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房中房认定通知书”,便想响应政府的号召,向房东提出退租,要求退还1500元押金。可房东坚决不允,称除非他能把该套“房中房”转租出去。
前天,王先生再次跟房东交涉,扬言要到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房东答应先退还1000元押金,如不能找到下一个租客,“剩下的500元就当是租房的中介费,不退了。”王先生称,他所住的那栋楼最少有四五个单元被改建成“房中房”,可只见到其中一个单元的“房中房”在自拆,其他的还是“按兵不动”。
阿东租住在天河区燕塘大院的一处“房中房”内,他也碰到像王先生一样的烦恼。他数次向房东提出要搬走,退还所押的两个月租金,可房东就是不答应。后来,他发现门外贴着一张由“天河区房中房专项联合整治工作组”所发的《关于搬离房中房的通知》,上面写着“在搬离时,如果与房东产生租约押金等纠纷,租客可以到所属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进行调解,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近日,他已向所属街道的司法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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