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楼市受政策变化影响,成交进入“停滞”期。不少市民在购房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问:外籍人士购买房产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籍人士 (包括港澳台人士)在境内购买房产有以下限制:
1、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以劳动合同、学籍证明等为依据;未超过一年者不得购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只能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即营利性商铺、办公楼原则上不得购买。
3、购买的商品房登记采取实名制,且原则上每人只限购买一套自住房。
4、外籍人士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5、若买家需要贷款购房的,《贷款合同》同样需要公证。外籍人士贷款购房,只要符合银行的审批条件,基本与境内人贷款无异。不同银行的审批条件不一样,建议购房前了解清楚。
6、若外籍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授权委托书要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人、受托人姓名、基本信息,委托事项、房屋坐落地等相关信息,并附中文译本。
二、问:近期贷款政策变化较大,若买方申请的贷款办不下来,是否构成违约,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首先应看双方是怎样约定的。若双方约定,由于贷款情形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无力继续履行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约定如贷款未获批,应由买方自有资金来补足,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买方支付房款是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的义务,贷款支付只是付款的一种方式,若以贷款未成或未贷到预期数额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
如果买方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三、问:我买房时办理了组合贷款,并办理了公积金冲还贷,冲还方式是月冲,我想应该同时扣我和妻子两个人的公积金,但是到现在一直只扣除我一个人的 (主贷人),我妻子的账户为什么不扣?有先后顺序吗?公积金年冲是怎样扣除的?
答:公积金月冲的顺序是先扣除主贷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待主贷人账户资金全部扣完后再扣参贷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如果您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尚未扣完,是不会扣除你太太账户内的资金的。
而公积金年冲是同时扣除主贷人和参贷人账户内资金的,对于组合贷款是优先冲还公积金贷款。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办理了主贷人一个人的冲还贷手续,配偶是不会自动冲还的,主贷人、配偶、参贷人都希望冲还贷的话,就都需要到贷款银行办理冲还贷手续。
四、问:听说可以把房价做低以便少缴税,这样有什么风险?
答:买卖双方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私下对房屋总价款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做低房价的补充协议与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这被称为 “阴阳合同”。补充协议中往往以 “装修补偿款”的名义,增加购房款金额,该部分购房款可以逃避缴税。这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属于逃税行为。但为了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安全,若一方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通常法院不会支持。
“阴阳合同”会产生两个问题:1、通常这种情况下的正式买卖合同审税可能会通不过,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会因无人承担增加的税费而发生纠纷,不利于房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2、做低房价以后,若买方欲出售该房屋,其缴纳税费的基准额以房地产交易登记的价格为准。因此,出售房屋实际需要支付的税费要高于本应支付的税费。
五、 问:购买共有房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出售共有房产,应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全部共有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授权委托其他共有人代为签字的,买卖合同才生效。
此环节发生纠纷的频率较高。原因在于:通常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或者还有儿女的名字,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往往在签订《居间协议》或 《购房合同》时,卖方只有一人代为签字,并口头承诺其他共有人同意将该房产出售。买方由于缺乏房产交易的法律常识,认为都是一家人,只有一人签字即可。过后,卖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为由,不履行合同。
若买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卖方让其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所有共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但往往实践中买方很难取证。因此,在并非共有人全部签字的情况下,合同很容易被认定无效。这样给买方的交易造成了难以预料的阻碍,若遇到房价上涨,买方会因此丧失其他买卖房产的机会,遭受到不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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